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海拉尔区**中介公司**,户籍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委托被告人蒋某某销售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蒋某某联系到买家盖某某,经协商该房屋以人民币40万的价格出售,约定先交人民币19万元的首付,然后刘某某将该房屋过户给盖某某,剩余21万等盖某某办理贷款后付清。盖某某将首付19万元交付给蒋某某,并写了一份欠刘某某房款210655元的欠条放在蒋某某手中。蒋某某将19万元的首付交给刘某某,但欠条并未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照约定先将房屋过户给盖某某,后蒋某某找人重新写了一份欠条,按了指纹交给刘某某,三个月后盖某某将剩余房款交给蒋某某,并将自己写的欠条收回。蒋某某将剩余房款占为己有,并声称剩余房款以现金的形式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提供了一份蒋某某交给他的欠条,经鉴定,该欠条上的指为蒋某某指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买卖合同纠纷卷宗等;2.证人证言:证人盖某某、黑某某、罗某某、贾某某、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海拉尔区**中介**部**的身份及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21万元款项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君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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