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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92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系被害单位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部品牌运营部多品牌联合促销助理品牌经理,工作职责包括领导品类的具体概念制定项目等。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系被害单位**公司市场部洗发护发品类执行分部助理品牌经理,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申请管理和分配免费货、小样和赠品等促销物资以及领导口腔护理品类的具体概念制定项目等。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非法占有**公司赠品和设计经费,通过蒋某某、刘某某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发运赠品和虚构设计项目给同案人陈某某等人,再由同案人陈某某等人按照非法占有赠品和设计经费价值的50%返还给蒋某某和刘某某,蒋某某和刘某某将其犯罪所得进行平分。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共同职务侵占被害单位**公司赠品和设计经费共计人民币3538868元。被告人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40379.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共谋,由同案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其名下赠品资源(共价值人民币1102400元)发运给同案人陈某某等人销赃,后蒋某某、刘某某共同分赃。

2、 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章某某等人共谋,由同案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其名下赠品资源(共价值人民币249600元)发运给同案人陈某某等人销赃,后蒋某某、刘某某共同分赃。

3、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共谋,由同案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其名下赠品资源(共价值人民币757290元)发运给同案人陈某某销赃,后蒋某某、刘某某共同分赃。

4、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章某某共谋,由同案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其名下赠品资源(共价值人民币798196元)发运给同案人陈某某销赃,后蒋某某、刘某某共同分赃。

5、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共谋,由同案人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负责的**Hair I 2.0 MAMJ instore design以虚高的价格指定给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控制的广州**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公司共支付费用人民币18000元,其中上述人员以虚高报价的方式套取经费人民币12000元。后蒋某某、刘某某按照50%的比例共同分赃人民币6000元。

6、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经与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共谋,由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四个设计项目(Olympic JASO digital campaign design、Tencent BE program design、NDJF POSM customizationfor 4 channels、JASO 12 digital campaign website design),并选定同案人陈某某、李某甲等人控制的广州**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4个项目的供应商,从而骗取**公司支付该4个项目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17382元。后蒋某某、刘某某按照50%的比例共同分赃人民币308691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刘某某。且主动退赔被害单位**公司人民币 1712696元,并取得其谅解。同案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公司人民币12845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的陈述;3.同案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广州**促销物资送货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第一至第五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北京市朝阳区**城**区**幢**房,联系方式:1861098****。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93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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