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与刘某丙、刘某丁共同出资成立湖南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丙,三人约定按照相同比例出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蒋某某负责。在**酒店公司筹建及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7年至2018年,在被告人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酒店公司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索取并收受湖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某某好处费850000元、长沙**设备有限公司好处费194400元。
2.2017年至2018年,在被告人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酒店公司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收取赵某某房租52188元、陈某某房租21000元不入公司账;利用长沙**设备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向公司多报销工程款190000元;向公司重复报销长沙**印刷有限公司的印刷费用3000元;向公司多报销2018年2月电费5000元。
3.2016年12月份,在**酒店公司成立之前,被告人蒋某某为了在为公司租用酒店经营场地的过程中获利,向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多报房租20万元,按照相同的出资比例,被告人蒋某某共骗取刘某丙、刘某丁约133333元。
2019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注册资料、装修工程结算单、消防工程结算单、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消防工程合同、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安装合同书、借据、收据、印刷订购合同、印刷品清单、门面租赁合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记录、艾米国际酒店开支明细、蒋某某报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饶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收受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55页,讯问被告人蒋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3.证人名单_: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饶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杨某某、曾某某。
鉴定人名单:舒某某、赵某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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