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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重庆(香港)**有限公司职员,四川省内江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23日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先后担任重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常青藤分行1组客户经理及常青藤分行3组、隆鑫鸿府分行1组分行经理等职务,主要负责团队人员业务和门店日常管理等职责。

被告人蒋某某在2017年3月至7月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为公司收取客户按揭服务费及中介服务费过程中,采取直接截留等方式,先后将九名客户向其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共计145100元予以侵吞,所获赃款均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18时许,在四川省内江北车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主体身份材料、营业执照、居间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穆某某、文某某、王某某、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6日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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