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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受曾某甲(另案处理)邀约到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扎场子”,后蒋某某携带刀具,并邀约熊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同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张某某、刘某甲、袁某某、曾某甲、冉某甲、冉某甲、李某某、熊某某、曾某某、冉某乙、吴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时代天街B馆30-9畅快车贷公司大坪门店办公室以及B馆停车场,持刀具、木板等器械与雷金、徐川龙、许玲玉、冯海荣、杨彬、许东洋(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斗殴。杨彬、许东洋、冯海荣、熊某某等人在斗殴中受伤。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等书证;

1证人刘某甲、曾某甲、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19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六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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