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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虚假诉讼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系青岛**门**俱乐部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公寓**房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决)分别出资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以蒋某某的名义借给魏某,并由蒋某某与魏某签订借款合同。后魏某某一直未还清借款。

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赵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房间内,通过累计借款违约金和利息的方式虚增债务30余万元,并让魏某签订了一份3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收据。2017年7月27日,蒋某某、赵某某向魏某建设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万元,制造虚假交付记录。当日下午,赵某某陪同魏某至**路支行将30万从魏某的账户取出后交给赵某某,后赵某某将30万元交给了蒋某某。后由赵某某提议,蒋某某持2017年7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条等证据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魏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被告人蒋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魏某某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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