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汉族,本科文化,上海**计算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8月3日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同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经营上海**计算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859400.39元,已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843057.14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住处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向税务机关退缴全额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人员基本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税收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贾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50196****
2.侦查卷宗二册、鉴定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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