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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绍兴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监事、出纳,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区**街道**路**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5月期间,绍兴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已破产)法定代表人(已出境,另案处理),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朱某某、官某某(均已判决)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广宗县**纺织有限公司、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永年县**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合计人民币517059.2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558584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未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进项发票明细、资金流分析底稿、受案登记表、民事裁定书、破产清算材料、不起诉决定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等;

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三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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