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小区**幢**室。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0年年间,被告人蒋某某为承接**厂在舒城县的**工程及食堂、东大门工程,挂靠在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从事投标活动;工程中标后,除向**公司缴纳合同造价2.5%的管理费之外,由被告人蒋某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投标活动中,被告人蒋某某找到负责上述工程的安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已判决),通过吴某某的推荐和帮助,**公司参加邀请招投标活动顺利中标;在工程中标后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感谢吴某某在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上给予的关照,被告人蒋某某用自有资金于2008年底至2011年春节,四次共送给吴某某人民币80000元。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项目承包合同等书证。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