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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瑶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乡**村**屯**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街**巷**号**房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其加入的微信聊天群了解到佛山市**广州市的被害人需要购买混凝土的信息后,虚构有混凝土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货款或定金后失联,并将骗取的金额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邹福秀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邹福秀,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邹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货款。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李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马冈村委马冈大桥底的工厂建筑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甲,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李某甲为微信好友,骗取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680元定金。

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区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厂的建筑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区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区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区某某于当天14时许以微信红包的形式支付了750元货款。

4.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姜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的建筑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姜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姜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姜某某以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1000元货款。

5.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薛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浦项汽车板有限公司的监控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薛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薛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薛某某于当天16时许委托他人以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450元货款。

6.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时杏达水泥制品厂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罗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罗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罗某某在当天17时许委托他人以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750元货款。

7.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的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张某某于当天13时许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980元货款。

8.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何某某在广州市**木业公司的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何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何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何某某于当天18时许以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1500元定金。

9.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李某乙在广州市花都区**镇**道西的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李某乙,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李某乙为微信好友,骗取李某乙于当天10时许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600元定金。

10.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王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工业区**路的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王某某在上述施工点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1000元定金。

11.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邓某某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邓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邓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邓某某于当天20时许在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号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分两次支付了2700元货款。

1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汤某某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汤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汤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汤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1100元定金。

13.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张某某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张某某于当天16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宿舍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1500元货款。

14.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得知被害人范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村委社边村安康巷的工程需要混凝土,于是通过电话联系范某某,谎称其有混凝土出售,并添加范某某为微信好友,骗取范某某于当天18时许在上述施工点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分支付了1960元货款。

2020年8月19日,侦查人员在东莞市**镇**路**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2.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混凝土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15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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