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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现住**村,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向宋某某编造其开车出事故需要赔偿对方、需要赎回肇事车辆等理由,隐瞒其无归还能力的真相,先后向宋某某借款283900元,用于个人归还债务、消费使用等。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宋某某损失,取得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王鲁宁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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