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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大道**路**。因本案,于2019 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害人沈某某经营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的**彩票店内,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稍后支付,开奖面额为53210元的彩票,后趁被害人沈某某未留意之机逃离彩票店,扣除部分中奖彩票,造成被害人损失50090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的雇主代为支付1万元。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运红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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