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弄**号承包**快递网点,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但以上述网点需冲业绩、资金周转、发工资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并承诺几日内还款,以此骗得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1.69万元,后即逃跑,钱款基本于当日内转出用以偿还高利贷债务。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培新小学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0.7万元。
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直街一护肤店内,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商务中心,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7万元。
4、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培新小学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1.1万元。
5、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大校场沿18号绍兴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万元。
6、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毓兰华庭门口一水果店,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乙人民币0.44万元。
7、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章某甲人民币0.15万元。
8、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电话,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0.3万元。
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桥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部分被害人钱款且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不动车登记查询、机动车查询、户籍证明等;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戎某某、陆某某、马某乙、韩某某、黄某某、章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薛某某、许某某、金某甲、高某某、金某乙、章某甲、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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