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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冒充福州市晋安区王庄酷动健身的销售员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公寓**栋**单元家中住处转账)办理酷动健身卡费用人民币1500元。

2、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冒充福州市晋安区王庄酷动健身的销售员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名城**楼**单元住处转账)办理酷动健身卡费用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9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冒充福州市晋安区王庄酷动健身的销售员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院转账)办理酷动健身卡费用人民币1500元。

4、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冒充福州市晋安区王庄酷动健身的销售员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座家中转账)办理酷动健身卡费用人民币1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离职证明、搜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清单、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俞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岐红

检 察 员:陈婷如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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