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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家住甘肃省临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与雷某某(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另案处理)相互认识。2016年11月,雷某某联系被告人蒋某某,称只需个人基本信息就可以帮其办一套虚假的住院票据及病历,用来报销医保资金。被告人蒋某某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雷某某后不久,便收到一套虚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九医院住院票据、病历资料。被告人蒋某某使用虚假病历资料通过李某某的银行卡报销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资金17919.9元,资金到账后通过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分给雷某某12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分得5919.9元。

上述犯罪事实由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临泽县公安局调取的甘肃省新型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九医院医疗费票据、病历及证明等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雷某某、郑某某等人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证人李某某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供述、被告人蒋某某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虚假的票据和住院病历骗取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诈骗医疗补助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的规定,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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