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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2017年6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杨某甲(绰号:“麻子”,已判决)与被告人蒋某甲邀约朱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蒋某乙(绰号:“鸡公”,已判决)、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碰瓷”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为行骗成功,杨某甲事先叫人将朱某某、李某某的手指指骨敲断后进行诈骗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蒋某丙等人在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对方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方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方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蒋某丙到医院与方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蒋某丙等人在昆明市安宁市朝阳路段附近对孙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孙朝龙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孙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孙朝龙协商赔偿事宜,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500元。

3、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蒋某丙等人在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龙北路附近对辜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辜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辜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辜启某某商赔偿事宜,骗取辜某某人民币7000元。

4、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蒋某丙等人在楚雄州元谋县发祥路附近对邵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邵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邵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邵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邵某某人民币9000元。

5、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蒋某丙等人在昆明市寻甸县新通惠超市滨河公园路段对马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马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马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等人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与丰泽路交叉口路段对赵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赵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赵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赵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500元。

7、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等人在山东省巨野县招商街北路十二中操场路段对高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李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高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高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李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高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000元。

8、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等人在山东省济宁市鞋帽批发市场附近对庄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李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庄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庄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李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庄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庄某某人民币3000元。

9、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等人在山东省邹城市二中附近对魏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李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魏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魏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李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魏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魏某某人民币3500元。

10、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等人在山东省东平县汶河街老科协附近对张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李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张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张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李某某随后通知杨某甲到医院与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500元。

1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蒋某乙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丰登汽配市场门口对杨某乙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杨某乙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杨某甲乙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蒋某乙到医院与杨某甲乙协商赔偿事宜,骗取杨某甲乙人民币6000元。

1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蒋某乙等人在开远市景山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对兰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李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兰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兰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李某某随后通知蒋某乙到医院与兰某某协商赔偿事宜,骗取兰某某人民币4600元。

13、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驾车载着杨某甲、蒋某乙等人在富民县永南大街对吴某某骑行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围堵,朱某某骑自行车故意碰撞吴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以手受伤为由要求吴某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朱某某随后通知李某某到医院与吴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后朱某某、李某某与吴某某到富民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X27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同案犯杨某甲、朱某某、李某某等5人的供述;4.被害人方某某、邵某某、赵某某13人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49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对伙同他人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菊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移送电子卷宗光盘1碟、电子数据光盘1碟。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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