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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珙县**镇**村**号。201131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427日刑满释放;2018322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7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810日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2日被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79日被上网追逃,2020106日在四川省珙县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蒋某乙能在某楼盘买到房子为由,编造招待请客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蒋某乙人民币11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合计1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甲归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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