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房。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介绍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与刘某某结识,并介绍刘某某在垫资公司借款40万元,后刘某某因合同问题欲将40万退还给垫资公司,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已告知垫资公司,并使用其前妻王永梅的银行账户收取刘某某转账4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其间,被告人蒋某某还以收取利息的名义骗取刘某某转账5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明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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