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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号。2017年6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蒋某以虚假婚恋为名义,约被害人崔某某到济南游玩。期间,蒋某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崔某某苹果XS手机一部(价值10999元)及手机壳一个(价值299元)。

  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蒋某采用上述方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400元。

    3、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蒋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山西省大同市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苹果XSMAX手机一部(价值9699元)、蓝牙耳机一个(价值320元)和现金2000元。

  4、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蒋某采用上述方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苹果XS手机一部(价值10499元)。

  5、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蒋某采用上述方式,在济南市骗取被害人史某某苹果XSMAX手机一部(价值12799元)和现金3000元。

     6、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蒋某采用上述方式,在河南省郑州市骗取被害人张某苹果XS手机一部(价值12299元)和现金3000元。

     7、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蒋某采用上述方式,在河南省郑州市骗取被害人江某苹果XS手机一部(价值12299元)和现金2000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涉案金额共计82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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