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乡**村**号,住桂林市秀峰区**街**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9月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假冒是****医院**,使用假名“余某某” 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广西龙胜县**乡的粟某某交往,后以结婚要彩礼、装修房子等为由,诈骗粟某某及其父亲共27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2、2019年初至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假冒****医院**科**的身份与莫某甲交往谈恋爱,后假称怀孕了,要与莫某甲结婚需购买结婚用品、给奶金钱、红包钱等为由,先后从莫某甲及其姐姐、嫂子等人身上获得48600元,除用于购买部份家居用品,给莫某甲姐姐、嫂子等人购买礼物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开支外,共骗得莫某甲家人20000元。
3、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蒋某某冒充****医院**科**,称能治愈赖某某的子宫肌瘤疾病,通过托人从上海帮赖某某购买特效药为由,诈骗了赖某某3680元。
4、2019年7月期间,蒋某某冒充****医院**,称能从上海购买特效药帮莫某乙治疗其儿子听力的疾病,诈骗了莫某乙5200元。
5、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蒋某某冒充****医院**,称能帮莫某丙治疗其女儿说活不清晰的疾病,以从上海购买特效药为由,诈骗了莫某丙2400元。
6、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蒋某某冒充****医院**,称能帮莫某丁治疗其妻子输卵管堵塞的疾病,以从上海购买特效药为由,诈骗了莫某丁4600元人民币。
7、2019年8月28日,蒋某某冒充****医院**科**,称能治愈田某某的不孕不育症问题,以从上海购买治疗不孕不育的特效药为由,诈骗了田某某5000元人民币。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共诈骗他人67880元。
2019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荔浦市**镇**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2.物证:提取被告人用于诈骗所购买的药物;3.被害人粟某某、莫某甲、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慧刚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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