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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该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冒充其代练的游戏号主在霸者屠龙手机游戏中向受害人禚某某出售游戏装备,骗取受害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560元,后游戏号主通过游戏客服找回装备,致使受害人禚某某损失人民币1556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向被害人禚某某退赔人民币15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账号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范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备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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