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80********,汉族,中专文化,固安县**国土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路**小区**楼**单元**室,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固安县**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宅基地手续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某1万元、郭某某3.5万元、郭某甲0.9万元、郭某乙0.6万元、谷某某1.5万元、周某某3万元、梁某某1万元、刘某某0.6万元、褚某某0.6万元、 刘某甲1万元、 冯某某1.5万元,诈骗金额共计1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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