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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李乾(未到案)要求被告人蒋某某为其提供京东账号,并下单商品(“携程任我行电子卡”、“沃尔玛购物电子卡”)为待付款状态,李乾支付每单报酬100元给蒋某某。蒋某某在提供一个用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京东账号给李乾后,李乾要求蒋某某提供多个京东账号,蒋某某明知李乾将相应账号用于犯罪活动,仍支付每单报酬50元给蒋能帅等人,将蒋能帅(未到案)等人提供的待付款账号交付给李乾,蒋某某共非法获利4900元,蒋能帅等人非法获利2400元。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5日,蒋某某为李乾提供84个京东账号,李乾的上线发送关于银行客服升级等诈骗短信给不特定的被害人,诱骗被害人登录诈骗链接,输入个人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李乾及同伙非法获取信息后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至蒋某某提供的京东待付款账号进行消费,购买已下单的商品(“携程任我行电子卡”、“沃尔玛购物电子卡”),再通过下游渠道变现。

经核查蒋某某提供的京东账号,其中12个用于注册京东账号的手机号码关联到11名被害人,现已核实的其中8名被害人共被诈骗89098元:王健被骗18432元,郭士东被骗9216元,李龙飞被骗9216元,谢辉龙被骗9216元,黄丹被骗6466元,李文德被骗18216元,张继含被骗9216元,唐仁军被骗9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京东账号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熠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侦查卷壹册、检察内卷壹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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