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5********,湖南冷水滩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邓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因赌博而欠下他人巨额债务,为归还债务,被告人蒋某某大量透支其本人、父母、朋友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蒋某某以代还信用卡支付手续费(100至200元每万元)为诱饵,先后骗取罗某某、肖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盘某某、胡某某等8人的信任,为其提供的信用卡归还透支款。在归还之前,被告人蒋某某电话联系发卡银行冻结该卡,从而使各被害人无法按之前讲好的方式回收(即被害人用自己的POS机刷该信用卡)垫付的款项,造成被害人的损失279,10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到零陵区淘金寄卖行,要求罗某某代为归还其父亲蒋某甲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5521********)14100元。归还后,罗某某发现该信用卡无法使用,拉住准备离开的被告人蒋某某,要求其还钱。被告人蒋某某只得打电话给其母亲罗某甲,后蒋某某偿还3693元,其余的款项写借条,约定2019年9月22日归还,造成罗某某的损失10407元。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要求肖某某代为归还蒋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7601********)4万元,支付手续费800元。肖某某分四次转入该卡35000元,回收8000元,实际损失26200元。2019年12月8日,蒋某某要求肖某某代为归还蒋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70804********)39800元,肖某某分三次转入该卡22000元,回收100元,实际损失21900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要求肖远军代为归还罗某甲(卡号为:62223005********)信用卡5万元,肖某某分三次转入该卡50000元,回收7700元,实际损失42300元。以上三次骗取肖某某90400元。
3、2019年12月18日13时,被告人蒋某某要求李某某代为归还王建军的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1903********)35000元,支付手续费525元。当晚20时许,李某某转账35000元至该信用卡,后发现该卡被冻结,经多次追讨,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归还3000元给李某某,以上造成李某某损失31475元。
4、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要求张某某代为归还蒋玉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25359********)6万元。当天,张某某分四次转账57000元至该信用卡,张某某回收资金14342元,实际被骗42658元。另外,2019年12月30日0时,蒋某某骗取张某某扫码支付3000元,以上造成张某某损失45658元。
5、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要求易某某代为归还蒋某某信用卡4万元(卡号为62536241********),易某某分二次转入该卡25000元。事后,易某某回收5000元,事前收600元手续费,实际损失19400元。
6、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要求吴某某代为归还罗某甲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7500********)45000元,支付750元手续费给吴某某。吴某某分5次转40007元至该卡,回收31007元,实际损失8250元。
7、2020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要求盘某某代为归还其建行信用卡2万元,支付手续费200元,盘某某当天归还,当天回收20000元。2020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要盘某某代为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7601********)5万元,并支付手续费500元。之后,蒋某某将该卡交给盘某某,借口有事离开。盘某某转账5万元至该信用卡后,发现该信用卡被冻结,之后无法联系蒋某某。上述造成盘某某损失49300元。
8、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冒用黄某某的身份要求胡某某代为归还黄某某6253624063802456卡24000元,支付手续费288元。当天19时40分许,胡某某转账6500元至该卡,发现该卡不能回收垫付的款项。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要求肖某某归还其信用卡39800元,因肖某某资金不够,肖某某要其妻子曾某某拿蒋某某的62270804********卡要求胡某某代为归还18000元,因曾经营担保还款,胡某某当日分三次转入该卡18000元。以上造成胡某某损失24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账单详情等电子数据;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4.被害人盘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79,1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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