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花园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部分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至1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使用微信名“安心”,以“冒充女性,与对方微信聊天后成为情人,骗取对方转钱”的方式,骗走住在晋江市**镇**片区**城**栋**室的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660元。
2.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使用微信名“安心”,以上述方式,骗走微信名为“心碎”的男子人民币786元。
3.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使用微信名“安心”,以上述方式,骗走微信名为“爱在深秋”的男子人民币291元。
2019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县**家园**栋**单元**室被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从其处扣押一部苹果手机及一部台式电脑。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退赔人民币7660元给被害人郑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苹果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信息截图,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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