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郴州市临武县**乡**村委**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03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09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2009年1月15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6年10月25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2月01日,因吸食毒品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桂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被告人蒋某某与朋友范某某协议,将蒋某某妻子梁某某名下的一台湘KC****的现代名图牌轿车以1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范某某,此后该车由范某某使用,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有部分钱未付给蒋某某。2018年08月23日,范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该车辆被公安机关暂扣。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将该车退还给原车主蒋某某的妻子梁某某。2018年10月26日梁某某将该车过户给被告人蒋某某,新登记车牌为湘LT****。2019年1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将该车辆交由郴州市某二手车行出售,后郴州市某二手车行将该车辆出售给郴州市桂阳县某二手车交易中心,2019年1月15日郴州市桂阳县某二手车交易中心以100888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现车主李某某,新登记车牌为湘LV****。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将该车辆过户给范某某为由,通过微信与范某某的前妻曹某某联系,以车辆过户需要消除违章、车辆路费、油费等各种理由先后从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1300元。
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车辆转让、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2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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