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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蒋某某到重庆市各主城区涂写办证广告,然后分别以承诺办证但不实际办理、承诺办理系统可查询真证但以图片处理打印的方式办理明显假证、收取送证安全保证金但事后不退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收取送证安全保证金但事后不退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承诺办理系统可查询真证但以图片处理打印的方式办理明显假证,骗取被害人陶某某1500元。

3.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承诺办理系统可查询真证但以图片处理打印的方式办理明显假证,以证件费用和送证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某2700元。

4.2019年10月9日至22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承诺办理系统可查询真证但不实际办理交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骆某某3800元。

5.2019年10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承诺办理系统可查询真证但以图片处理打印的方式办理明显假证,骗取被害人程某某1200元。

6.2019年10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承诺办理系统可查询真证但以图片处理打印的方式办理明显假证,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00元。

7.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以承诺办证但不实际办理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郝某某500元。(转账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七次骗取他人12900元。2020年1月8日,公安人员将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陶某某、任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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