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4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幢**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决)共谋,由杨某某冒充单身女性,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陌生男性被害人,蒋某某则以该女性的名义向被害人发送微信语音,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杨某某以借钱看病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17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月9日,杨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通过wwwyue****号微信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微信好友,杨某某谎称自己是名为谢芹芹的单身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吴某某交往,为使吴某某相信,被告人蒋某某多次以谢芹芹的名义向吴某某发微信语音。随后杨某某以帮奶奶办丧事等为由,向吴某某索要财物。自2019年9月至案发,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控制的wwwyue****号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8128元。
2019年10月9日,杨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通过wwwabc5****号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微信好友,杨某某谎称自己是名为王美娇的单身女性,杨某某、被告人蒋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刘某某信任并索要财物,至案发,刘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控制的wwwabc5****号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048元。
被告人蒋某某从上述赃款中分得人民币1165.02元耗用。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48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1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幢**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九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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