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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自己的办事能力,以能替被害人的孩子办理入学本市**二小为名,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号铺面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又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2、抓获经过;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伲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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