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谎称帮他人刷单套现可赚取10%的返点、可以消除支付宝借款记录、父亲是派出所工作人员需要资金等理由从张某某处骗取共计34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消费、还债及赌博。另查明,2019年12月后,被告人蒋某某与张某某谈恋爱,以自己需要钱花、赌博需要钱、买车等理由从张某某处借款共计113500元。至2020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以刷单返利、还款等理由归还给张某某共计58350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彭某某,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蒋某某谎称自己是支付宝员工可以修改后台数据,先后多次以刷单套现可赚取10%的返点为由从彭某某处骗取共计131333元,后用于个人消费、还债及赌博。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刷单返利、还款等理由归还给彭某某42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转账记录,借款记录,京东购买手机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予以并罚。故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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