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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彭营村蒋庄**号。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被告人蒋某某,二人相识后通过微信开始网恋。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903917.66元,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某某转款共计7716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武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7月26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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