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蒋某某,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7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卖给余某某3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卖给余某某和陈某某500元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卖给余某某300元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卖给余某某200元甲基苯丙胺。

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卖给鄢某某(2004年3月5日出生)300元甲基苯丙胺。

6、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卖给鄢某某200元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蒋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4、余某某、陈某某、鄢某某辨认笔录;5、微信支付记录;6、鄢某某户籍信息。

二、容留吸毒罪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和罗某某的住所本市盐矿小区12栋3单元201室容留余某某、陈某某、“文文” 和未成年人鄢某某四人吸食其提供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余某某、陈某某、鄢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陈某某辨认笔录;4、陈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5、鄢某某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多次贩卖且向未成年人贩卖;一次容留多人及未成年人在其住所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红芳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三星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