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4时08分,被告人蒋某某在曲靖市开发区**村**号房子附近的工地上,以30元每片的价格向邓某某贩卖冰毒12片,通过口令红包收取邓某某300元钱;同年9月3日22时27分,蒋某某通过口令红包收取邓某某300元钱的毒资后,其在**村**号房子边上藏匿好12片用于交易的冰毒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蒋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和红色片剂冰毒12片(净重1.12克),在该房子东南侧路边的草丛里查获蒋某某藏匿用于交易的红色片剂冰毒12片(净重1.14克),在蒋某某租住在**号二楼的房间内查获红色片剂冰毒20片(净重1.9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检查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