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利用长期在南充市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服用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之机,采用“吞而不咽”的方式私自留存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用于贩卖。2020年12月1日19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购买盐酸美沙酮,双方约定在华盛街与凤天路交界的十字路口交易,之后被告人蒋某某在交易地点被民警抓获,并从蒋某某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内查获两瓶疑似美沙酮液体。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蒋某某处查获的两瓶疑似物品中均检出美沙酮成分。经计量,两瓶美沙酮液体共计205毫升。经测算,该205毫升溶液中美沙酮净含量为0.20213克。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购买美沙酮,双方约定在华盛街与凤天路交界的十字路口交易,被告人蒋某某将150毫升美沙酮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240元给蒋某某。经测算,该150毫升溶液中美沙酮净含量为0.14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利君
检察官助理 蒋杰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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