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室出租房内,将1袋净重0.43克的疑似毒品K粉(化学名:氯胺胴)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贩卖的疑似毒品检出氟胺酮成分。
2020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误以为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净重0.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检察官助理覃桃妮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手机1台、电子秤1台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鸡喇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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