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路**号**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蒋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上,吸毒人员余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蒋某某找到其上家“**仔”拿到毒品冰毒,并与余某某约定在广东省清远市*区**广场处进行毒品交易。当晚余某某从新丰县乘坐出租车来到两人约定的地点见面,蒋某某将毒品冰毒交给了余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文丽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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