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室(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以80到100元每克的价格向王某甲销售大麻,合计销售15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上线联系王某乙(已判刑),向王某甲销售大麻5克。
2.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上线联系王某乙,向王某甲销售大麻5克。
3.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上线联系王某乙,向王某甲销售大麻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助理检察员:王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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