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蒋某某3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7颗(共重0.54克)。
1、2020年9月27日14时许,包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某求购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蒋某某携带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计重0.18克)到钟祥市郢中街道莫愁国际小区大门附近一个钢构棚,交给包某某;包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蒋某某人民币200元后,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带回吸食。
2、2020年9月27日20时许,胡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包某某人民币400元,让包某某代购毒品;包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某求购2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计重0.18克);蒋某某携带2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钟祥市郢中街道莫愁国际小区大门附近一个钢构棚,交给包某某;包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蒋某某人民币400元后,将2袋甲基苯丙胺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带回,与胡某某一起吸食。
3、2020年9月28日1时许,包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求购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蒋某某携带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钟祥市郢中街道莫愁国际小区大门附近一个钢构棚,准备交给包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蒋某某丢弃在地的卫生纸包里查获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8克。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胡某某、艾某某和民警刘大彭、龚伟博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钟祥市公安局勘验、检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3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共重0.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飞雄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62977****、1710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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