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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村委会****号,现住西畴县****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两次到砚山,向一个不知名的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25日,蒋某某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杨某某一个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26日,蒋某某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胡某某一个毒品(海洛因),胡某某在离蒋某某家不远处的路上被西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胡某某右边裤兜里查获一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从胡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5克。经文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胡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VIVO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前科劣迹查询、取保候审材料、抓获经过、体检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 现在家,联系电话:1362876****。

2.卷宗2册、光盘1张,物证:粉色VIVO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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