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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中午,吸毒人员刘某甲、蒋某某、刘某乙、胡某某在一起吃了饭喝了酒后,有人提出搞点毒品来醒酒,蒋某某用刘某甲的手机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蒋某某问蒋某某是否有毒品,蒋某某回答没有,刘某甲接过电话问蒋某某是否有毒品,蒋某某回答没有,刘某乙接过电话又问蒋某某是否有毒品,蒋某某回答:你要的话还是有的,双方讲好买500元的毒品,后刘某甲开车到蒋某某位于**镇中学对面的夜宵店中去接蒋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蒋某某。刘某甲接到蒋某某后,在路上买了吸毒工具,到**村与刘某乙、蒋某某、胡某某见了面,五人一起到刘某乙家中,蒋某某从身上拿出黑色胶袋包装的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五人轮流进行了吸食。

当天下午6时许,刘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联系了刘某甲,要刘某甲找蒋某某拿毒品,刘某甲骑摩托车赶到蒋某某店里,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蒋某某,并从蒋某某处拿到了用一根吸管装好的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

2019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镇中学对面的夜宵店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通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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