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24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5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9年9月3日被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定海区白泉镇桥头,将从他人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洪某某,获毒资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坚德
附注: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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