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公寓**室。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收到王某某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款800元,将0.5克冰毒放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南一采暖点墙根旁边,由王某某自取。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公寓门口西侧公交车站牌,以8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传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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