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东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19时在被告人蒋某某处购买19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于2019年8月7日16时、19时购买100元、200元冰毒。
2.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3时在蒋某某处购买200元冰毒,于2018年11月9日16时购买200元冰毒,于2018年11月12日0时、19时购买300元、200元冰毒,于2018年11月13日19时购买280元冰毒,于2018年11月25日3时购买200元冰毒。
3.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9月4日19时在蒋某某处购买300元冰毒,于2019年9月5日13时购买300元冰毒,于2019年9月6日5时购买300元冰毒,于2019年9月11日22时购买300元冰毒,于2019年9月12日6时购买300元冰毒。2019年10月,王某某与吸毒人员苟某某各出资100元在蒋某某处购买200元冰毒。
4.吸毒人员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7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通过刘某某在蒋某某处购买300元冰毒,2019年10月26日20时、21时,朱某某以同样方式通过刘某某在蒋某某处购买300元、350元的冰毒。2019年11月12日19时,在巴州区**路**号一住房内,朱某某通过扫蒋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在蒋某某处购买300元冰毒。
5.吸毒人员严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1月7日2时在蒋某某处购买500元冰毒。2019年11月8日20时,严某某在民警控制下通过微信转账在蒋某某处购买300元冰毒,蒋某某将藏匿冰毒的地点图片发送给严某某,严某某与民警在巴州区凯越名城小区斜对面一居民楼的一楼楼梯口处的“白云台社区投标物业自治管理公示牌”后面发现1袋晶体可疑物净重0.23克,经鉴定,该晶体可疑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6.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1月11日23时在蒋某某处购买500元冰毒。
同时查明:2019年6月4日,蒋某某驾驶其母亲的车牌号为川Y*****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搭载谢某某去成都购买冰毒。到达成都后,由李某甲驾驶该车,搭载蒋某某、谢某某去往金堂县,蒋某某购得冰毒后,李某甲驾驶该车行至成都市金堂县赵家镇红梁村6组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挡获,蒋某某、谢某某弃车逃离。民警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下面查获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0.08克,晶体可疑物净重141.73克。经鉴定,红色片剂可疑物、晶体可疑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底至11月初,蒋某某、李某乙一起到成都购买冰毒。购得冰毒后,蒋某某、李某乙到成都市武侯区**街道**村**组新**号唐某某家中,并使用唐某某的电子称对购得冰毒进行称量。
2019年11月12日,蒋某某被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0.48克,经鉴定,红色片剂可疑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程序性法律文书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称量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朱某某、严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谢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给多人,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检察官助理:刘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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