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村水果市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4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官渡区**路**宾馆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83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于在本市官渡区****村,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3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数量达甲基苯丙胺(片剂)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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