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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毒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号,现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69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两次与购毒人刘某某联系毒品交易。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手机美团app下单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47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0.1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通过美团快递送货的方式贩卖给刘某某,双方约定次日支付本笔毒资;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再次以人民币565元的价格通过上述相同方式将0.1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贩卖给刘某某。民警在快递交货现场查获上述疑似毒品。次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湾**街**号**单元**的家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83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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