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吉鹏,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恩阳区**委原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州区**大道**巷**小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恩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恩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吉鹏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6.43万元
2015年10月,**乡在政府性债务锁定中虚列该乡下差**村原文书杨某甲6.63万元债务。2017年1月20日,区财政局拨付杨某甲化解债务资金6.63万元。同月24日,该乡财政所时任所长冯某甲(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蒋吉鹏从杨某甲处收回6.43万元化债资金。蒋吉鹏收回该6.43万元后以单位开支为由将此款据为己有。
二、受贿39.5万元
(一)索取**乡**村主任、恩阳**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6.3万元。
1、2014年12月,被告人蒋吉鹏以帮助给**村解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7万元为由,向张某甲索要好处费0.8万元。
2、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请托被告人蒋吉鹏和冯某甲为**养殖场争取财政补助资金,蒋吉鹏表示同意并安排冯某甲具体实施。冯某甲从市财政局争取8万元发展资金后,蒋吉鹏安排及时拨付。此后,蒋吉鹏示意冯某甲向张某甲索要好处费。冯某甲告知张某甲后,张某甲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2万元。
3、2017年6月,被告人蒋吉鹏为**养殖场解决4万元环保整治资金后,向张某甲索要好处费3.5万元。
(二)索取**乡**社区1.1万元。
2017年5月,区委巡查组发现被告人蒋吉鹏向该社区借款1.7万元未归还的问题后,蒋吉鹏将该款归还。11月,蒋吉鹏以解决医药费为由向该社区索要1.1万元。
(三)收受恩阳区**构件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乙6.5万元。
2017年6月,杨某乙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在**乡**村租地建厂上给与关照,在巴州区明珠饭店5楼茶楼一包间内送给蒋吉鹏6.5万元。事后,蒋吉鹏安排该村的干部支持协调杨某乙租地建厂事宜。
(四)收受巴中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甲2万元。
2016年6月,喻某甲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租赁**村**水库一事上的关照,在巴州区明珠饭店5楼茶楼一包间内送给蒋吉鹏2万元。
(五)收受巴中市恩阳区**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王某甲1万元。
2017年7、8月份,王某甲请托被告人蒋吉鹏在该合作社车场和鱼塘复工上给与关照,在巴中名都饭店附近送给蒋吉鹏1万元。后蒋吉鹏通过给分管城建的副乡长李某甲打招呼,使该合作社复工。
(六)收受**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承包商黄某某3万元。
1、2017年3月,黄某某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在土地增减项目上给与关照,在巴州区教育宾馆二楼茶楼送给蒋吉鹏2万元。随后,在蒋杰鹏的关照下,黄某某顺利同**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意向合同。
2、2018年4月,黄某某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在土地增减项目上实施上给与关照,在巴州区品味餐厅附近的街道拐弯处送给蒋吉鹏1万元。随后,蒋吉鹏安排**村干部何某甲、**村干部许某某等人在化解矛盾、选址建房等方面给予黄某某关照。
(七)收受**乡项目承包商贾某某3万元。
2017年3月,贾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对其实施村道公路建设等项目的关照和请托其在以后发包项目上给予支持,在巴州区江北“七碗茶”茶楼送给蒋吉鹏3万元。
(八)收受**乡巴山新居项目、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承包商黎某某2.7万元。
1、2012年春节前,黎某某为请托被告人蒋吉鹏在其承包的**村巴山新居项目实施和拨款上给予关照,在巴州区江北“大风炊”火锅店附近送给蒋吉鹏0.5万元。
2、2013年元旦期间,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保留**村巴山新居项目指标上给予的关照,在巴州区老城街心花园处送给蒋吉鹏1万元。
3、2014年春节前,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巴山新居项目上建设和拨款方面给予的关照,在恩阳魁字湾处送给蒋吉鹏0.2万元。
4、2017年春节前,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上的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1万元。
(九)收受**乡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承包商鲜某甲1万元。
2017年春节前,鲜某甲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上给与的关照和请求其继续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1万元。
(十)收受**乡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承包商田某某0.5万元。
2018年春节前,田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和请求其继续关照,在巴州区江北顺心园小区内送给蒋吉鹏0.5万元。
(十一)收受鲜某乙0.5万元。
2015年2月,鲜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其从巴中市恩阳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领取6万元树苗款上给与的关照,在**乡财政所办公室送给蒋吉鹏0.5万元。
(十二)收受**乡店招店牌建设项目承包商杨某乙0.5万元。
2016年春节前,杨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乡店招店牌建设项目上给与的关照,在恩阳魁字湾附近送给蒋吉鹏0.5万元。
(十三)收受**乡“一事一议”项目承包商何某甲0.5万元。
2012年11月,何某甲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一事一议”项目拨款上给予的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5万元。
(十四)收受**乡林业站站长何某乙0.8万元。
2017年1月,何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锁定及化解林业站债务上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蒋吉鹏0.8万元。
(十五)收受**乡劳保所所长冯某乙0.7万元。
2017年1月,冯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锁定及化解劳保所债务上的关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蒋吉鹏0.7万元。
(十六)收受**乡**村及该村干部曾某某1.4万元
1、2014年5月,曾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乡招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上给与的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3万元。
2、2017年上半年,曾某某为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帮忙解决资金用于**村办公室装修,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5万元。
3、2017年10月,曾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对**村改社区的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3万元。
4、2017年底,曾某某为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帮忙解决资金用于**村整治水库修路占地赔偿事宜,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3万元。
(十七)向**村索要1万元、收受**村0.3万元。
1、2016年10月,被告人蒋吉鹏以帮忙给**村调剂4万元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为由,向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乙索要1万元好处费。经张某乙与村主任张某丙、村文书张某丁商议后,由张某丙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1万元。
2、2017年7、8月份,张某乙、张某丙和张某丁商议后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在**村改社区上给与关照,并安排张某乙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3万元。
(十八)收受**村3.2万元。
1、2012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给该村解决3万元道路维修资金,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村主任王某乙商议后,由王某乙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3万元。
2、2013年2月,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给该村解决水毁资金,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村主任王某乙商议后,由王某乙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5万元。
3、2016年2月,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区财政局帮该村争取12万元资金,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村主任王某乙商议后,由刘某某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1.5万元。
4、2016年6、7月份,为请求被告人蒋吉鹏争取资金硬化该村1、2社道路,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村主任王某乙商议后,由王某乙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4万元。2018年7、8月份,因蒋吉鹏一直未能争取到资金,该村时任村主任刘某某、党支部书记阳某某再次请求蒋吉鹏帮忙,并由刘某某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5万元,蒋吉鹏承诺帮忙。
(十九)收受项目承包商李某乙2.4万元。
1、2014年12月,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实施的冰糖橘种植项目上给与的关照,在恩阳金袁饭店送其1万元。
2、2015年1月,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对其实施项目上的关照和请托在该乡其他项目上继续关照,在恩阳“茗雅茶楼”送其1万元。
3、2018年春节前,李某乙为请求被告人蒋吉鹏在危房改造项目拨款上给与关照,在恩阳老大桥桥头送其0.4万元。
(二十)收受**乡**站站长喻某乙1.1万元。
1、2017年春节前,喻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站收取防疫费上的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5万元。
2、2018年春节前,喻某乙为感谢被告人蒋吉鹏在**站收取防疫费上的关照,在蒋吉鹏办公室送其0.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任职文件、银行查询资料、财务凭证、工程合同等;2.证人张某甲、杨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吉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吉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的公共财物6.43万元非法转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8.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蒋吉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吉鹏犯贪污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罚金2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洲
附:
1.被告人蒋吉鹏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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