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泸州市纳溪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六社颜某某家中以打“牛牛”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当天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扑克牌52张、麻将2块、骰子5个、赌资30235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同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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