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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9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2017年8月8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3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19年1月4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8月3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诸暨市**街道**村附近山头等处,组织毛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等社会人员以扑克牌发“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蒋某某先后组织赌博30场左右,非法抽头获利共计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诸暨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5325******)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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