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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街**屯**号,现住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刘某某(在逃)的雇佣,双方约定被告人蒋某某将走私水牛拉运至靖西市龙临镇牛市场,运费400元。当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刘某某(在逃)的桂L****4白色五十铃轻型厢式货车前往靖西市龙邦镇吕平村的公路边装运走私水牛,到达该地后,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告知刘某某(在逃),**一个**(身份待查)加了被告人蒋某某的微信,并将其拉入一微信****。当日下午15时许,该**(身份待查)通过微信群告知被告人蒋某某驾车从靖西市龙邦镇吕平村上高速往靖西****,走私水牛已在高速路边。被告人蒋某某往该方向行驶3到4公里左右,于应急道上装载7头走私水牛(1头水牛未能装上车),随后被告人驾驶车辆往那坡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旧州互通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查获的7头活牛均无任何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证书等合法手续,且从口蹄疫疫病流行国家偷运进境,属于我国禁止进境货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7有活牛价值人民币7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桂L****4五十铃厢式小货车、桂L****4小货车行驶证、银白色VIVO手机。

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龙邦海关答复函、靖西市农业农村局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仍为他人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光明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白色桂L****4五十铃厢式小货车一辆、桂L****4小货车行驶证一本、银白色VIV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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