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街**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蒋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采购国内的废钢铁,以包税低报价格的出口方式将废钢铁运到印度尼西亚牟利。经被告人蒋某某了解各家货代公司的包税出口价格后,其与林某某确定委托冯某某(已判决,广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整柜计价的包税方式代理出口废钢铁。冯某某接受蒋某某委托后,通过东莞市**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将废钢铁从黄埔老港、新港等口岸出口。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走私出口废钢铁6752.53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08024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代理出口报关协议书、货物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费单证、报关资料、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出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建忠

2020年7月14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街**号,联系电话1392899****。

2.案卷材料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被告人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现暂存于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